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8號(關于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在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2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俄羅斯、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35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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