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交通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則,管理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三條《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使用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所載旅客或者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有關協議、接受定艙、商定和收取運費、簽發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貨物裝卸、安排保管、進行貨物交接、安排中轉運輸和船舶進出港等活動。
(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三)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是指以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或者以《海運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間提供的定期國際海上貨物或旅客運輸。
(四)無船承運業務,是指《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包括為完成該項業務圍繞其所承運的貨物開展的下列活動:(1)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2)以承運人身份接收貨物、交付貨物;(3)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4)收取運費及其他服務報酬;(5)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為所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6)支付港到港運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7)集裝箱拆箱、集拼箱業務;(8)其他相關的業務。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包括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其中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
(六)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七)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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