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
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游運輸,下同)和貨物運輸。
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本身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運輸。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事業,各地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水路運輸事業。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業和的實際情況,設置航運管理機構。
第五條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行業、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第六條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部發布的水路運輸規章。
第七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準許,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運輸。
第二章 營運管理
第八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件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準。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扛?站)點,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第十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具備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擁有與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 |
![]() |
![]() |
![]() |
![]() |
![]() |
![]() |
![]() |
感動 | 同情 | 無聊 | 憤怒 | 搞笑 | 難過 | 高興 | 路過 |
- 上一篇: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
- 下一篇: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管理辦法
相關文章
-
沒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