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我國水路重要物資運輸有效的宏觀調控機制和緊急狀態下的保障機制,加強重要物資的水路運輸,確保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人民生活穩定,依據《港口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要物資是指關系國計民生的煤炭、石油、糧食、礦石、化肥、食鹽、軍事物資及在緊急狀態下需要保障運輸的物資。
軍事物資運輸按照《水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一般情況下,水路重要物資運輸遵循市場配置與政府協調相結合的原則;從事港口經營以及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緊急狀態下,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保障水路重要物資運輸通暢,必要時,實行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經營人應當按照相關的行政指令,保證水路重要物資運輸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緊急狀態是指將要或已經:
1、水運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對國家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時;
2、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水路運輸生產嚴重失衡時;
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提供水路運輸保障時;
4、國家下達水路運輸任務及實施緊急運力動員時。
第二章 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于水路重要物資運輸實行歸口、分級管理。全國性、跨省的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或委托其派出機構負責。省、市轄區內的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由當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1、制定保障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政策措施和運輸保障應急預案,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2、掌握重要物資運輸需求和運輸能力等情況,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國民經濟發展趨勢,進行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市場分析,并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3、定期組織有關管理部門、港航企業交流重要物資運輸信息,協調解決運輸中發生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國民經濟平穩運行。
4、受理各單位重要物資運輸保障的要求和申請,組織落實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指令和要求。
5、緊急狀態下(或預計可能及將發生緊急狀態),可以采取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運力、指泊、指令專用港口設施設備等調控手段,保障水路重要物資正常運輸。
6、監督和檢查水路重要物資運輸任務完成情況。
7、做好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九條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職責
1、掌握區域內重要物資運輸需求和運輸能力等情況,進行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市場分析,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并報送上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2、組織區域內有關管理部門、港航企業交流重要物資運輸信息,協調解決運輸中發生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地區經濟平穩運行。
3、受理各單位重要物資運輸保障的要求和申請,組織落實上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水路重要物資運輸的指令和要求。
4、緊急狀態下(或預計可能及將發生緊急狀態),可以采取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運力、指泊、指令專用港口設施設備等調控手段,保障區域內水路重要物資正常運輸。